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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如此严重超期不审理案件
——援引一网友的求助 求 助 信
各新闻媒介:
我有一事请求援助。
我叫周士坤,男,1949年出生,汉族,退休工人,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罗桥街22号。
事实的经过是:我与胡志新相邻,我住北面,胡志新在我南面距我房屋南墙1.5米处建房,该房欲建为两层,影响我采光,为此,我于2002年9月23日以胡志新为被告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责令胡志新排除妨碍,不得损害我的采光权。法院受理后,于2002年11月8日开庭审理,其间法院曾书面通知胡志新停止建房,胡志新未予理会。大概是胡志新通过关系找到法院有关人员,从此胡志新日夜建房,我多次要求法院派员出面制止,法院具办人员不予理会,直至胡志新将新房建成搬进新居后,距开庭后的九个月零四天,即2003年6月27日颍上县法院审判人员向我送达裁定书,驳回我的起诉,裁定书驳回的理由是: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民法调整范畴。我认为法院的裁定错误,于2003年7月11日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,案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后,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颍上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再审,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裁定:“该案由颍上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。”由于该案被法院某副院长横加干涉,时至今日,长达26个月,未能再审。我虽然无数次地到颍上县人民法院催促,但一直没人审理,这个案件如石沉大海,我想拿起法院这个武器保护我的合法权益,但是掌管法律的人不愿意用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我,万般无奈,我只得向社会求助,希望得到舆论监督。
请 求 人:周士坤
联系电话:0558-4418938
关于周士坤诉胡志新相邻采光纠纷案
的审理时间违法的依据
1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立案,(2002)颍民一初字第1911号;
2、2002年11月8日由秦智涛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;
3、相距9个月零4天后,于2003年6月27日法院向原告送达裁定书;
4、2003年7月11日原告不服(2002)颍民一初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书,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;
5、该案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后,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阜检民行抗字[2003]第71号民事抗诉书,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;
6、2004年1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颍上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;
7、间隔23个月后,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裁定: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。
时至今日(2008年2月17日),该案由原审法院决定再审时(2005年12月13日)长达27个月未能再审,显然违反法定期限。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在颍上县法院不屑一顾,上级法院的指令在这里也置若罔闻,本院的裁定不予理睬,如此超审限的行为,国内罕见。

天使宝贝 最后编辑于 2008-08-04 17:45:33